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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實行農産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1-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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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9〕1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01-0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援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決定繼續對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産品的房産、土地,暫免征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産品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産、土地,按其他産品與農産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産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産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産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産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産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産、土地,是指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載有房産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産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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