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X3%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徵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徵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徵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X3%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徵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徵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徵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