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支援産教融合型企業的建設和培育,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下稱“46號文”)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現就抵免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企業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經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確認納入本市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下稱“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46號文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試點企業屬於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據46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辦學經費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對産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國家規劃佈局的産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作費用的支出。
三、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後年度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試點企業根據46號文以及《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在辦理納稅申報時自行填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按規定享受相關抵免優惠政策,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 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相關公示確認資訊;
2. 産教融合相關協議合同、章程;
3. 年度財務報表;
4. 支付辦學投資與支出費用所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記賬憑證;
5. 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若屬於集團公司下屬成員單位申報抵免的,包括本市單位以及外地集團公司的在滬成員單位,在上述資料以外,還需留存或提供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單位的關係證明材料。
五、市財政局負責試點企業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的總體推進實施。市稅務局根據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受理抵免申報和開展相關後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負責及時將試點企業名單以及相關材料函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六、上述抵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