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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關於XXXX公司僱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3 15:08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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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油函〔1990〕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發文日期:1990-01-24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國稅油湛徵一字第35號文收悉.關於XXXX公司僱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2)財稅外字第018號文的規定,中外合作開採石油從聯合賬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員的人員費用,除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明確免稅的項目以外,其餘均應作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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