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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僱主為其僱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徵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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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6〕19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11-0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二條(二)所附舉例説明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關於僱主為其僱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中曾作出規定.由於僱主為其僱員負擔稅款的情形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各地屢有詢問.為便於各地執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僱主全額為其僱員負擔稅款的處理
    對於僱主全額為其僱員負擔稅款的,直接按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中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式,將僱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企業應代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僱主為其僱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處理
    (一)僱主為其僱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僱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僱員取得的工資+僱主代僱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二)僱主為其僱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應將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中"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僱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速算扣除數和稅率二項分別乘以上述的"負擔比例",按此調整後的公式,以其未含僱主負擔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並計算應納稅款.即: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僱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X負擔比例)/(1-稅率X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説明:某人月工資,薪金收入人民幣12000元,僱主負擔其工資,薪金所得30%部分的應納稅款,其當月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2000-4000-375X30%)/(1-20%X30%)=8390.96(元)
    應納稅額=8390.96X20%-375=1303.19(元) (此部分廢止)
    三、僱主為其僱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的稅務處理
    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的機構場所,為其受派到中國境內工作的僱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例如:僱員在華應納稅額中相當於按其在原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部分(以下稱原居住國稅額),仍由僱員負擔並由僱主在支付僱員工資時從工資中扣除,代為繳稅;若按中國稅法計算的稅款超過僱員原居住國稅額的,超過部分另外由其僱主負擔.對此類情況,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將僱員取得的不含稅工資(即:扣除了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按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式,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按該僱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僱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與本通知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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