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據反映,各地在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掌握不
一.為了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經研究,現進一步明確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採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准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三,由於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