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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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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32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5-21

狀態: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如何確定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的請示>(豫地稅函〔1999〕06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徵照顧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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