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如何確定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的請示>(豫地稅函〔1999〕06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徵照顧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