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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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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3〕72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06-24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根據其章程,接受捐贈的款項直接用於法律援助事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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