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徵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産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産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産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産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中關於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後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挂帳達1年的,從挂帳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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