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總行:
為更好地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實施辦法》推遲至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存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0]102號)的要求,向辦理教育儲蓄的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教育廳(教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