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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12-3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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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二〔2005〕2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5-12-30
廢止日期:2018-11-02
索引號:AE9101070-2005-017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業務制度文件目錄的通知》(滬稅函〔2018〕5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業務制度文件目錄的通知》(滬稅函〔2018〕51號)規定全文失效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現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各地一律按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或變相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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