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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落實《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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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二〔2006〕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發文日期:2006-04-20
索引號:AE9101070-2006-004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進一步落實《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各高校,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團)公司,市教委直屬學校:

  為進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開具工作,落實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門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國稅發[2005]148號)的有關規定,就做好《證明》的發放、開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宣傳工作,積極主動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繫,摸清本轄區內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情況,將應按規定到稅務機關領取《證明》的通知發放到每個學校,做到《通知》發放無漏戶。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要與學校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對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具《證明》落實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拒開《證明》的學校,要及時聯繫溝通,督促其落實《證明》開具工作。

  三、為了便於學生了解和掌握開具《證明》的有關規定,市稅務局和市教委聯合整理編寫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見附件),並將印製宣傳資料,由學校主管部門發放到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

  四、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要加強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宣傳,落實職能部門在校區內張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宣傳資料。

  五、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要落實負責開具《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的職能部門,加強《證明》的管理工作,明確申請開具《證明》的程式。各學校一律不得拒開《證明》,一旦發現將予以通報批評。

  附:1.《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

  2.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06年4月20日

  附件1: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

  一、問:哪些人可享受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優惠政策?

  答: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專職業學校、大學專科和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問:享受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政策的對像是如何確定?

  答: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

  三、問:享受教育儲蓄優惠政策的學習階段有哪些?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幾次教育儲蓄免稅優惠?

  答: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大學專科和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説,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四、問:在2005年12月1日前開具的非統一的證明文件是否一直有效?

  答:本市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要求,專門印製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應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證明”的教育儲蓄,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

  五、問:學校如何領取“證明”?

  答: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主動向所在地各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證明”;各稅務機關也可以適當方式通知轄區內所有非義務教育學校領取。

  六、問:何時開具“證明”?

  答: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

  七、問:開具“證明”的要求有哪些?

  答:學校開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持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複印件三份,分別附在三聯“證明”之後。“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學校留存;第二、三聯由儲戶在支取本息時提供給儲蓄機構;儲蓄機構應將第二聯留存備查,第三聯在每月辦理扣繳稅申報時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附件2:

  通 知

  ___________學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第六條的規定,請你單位到 路 號前來領取《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

  特此通知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稅務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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