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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10-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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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7〕14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11-0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1997年9月26日國稅發〔1997〕147號文件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出臺了住房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等改革的實施方案.現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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