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現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本條所稱職工個人,不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