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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本市個人住房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繳退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2-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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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二[2006]1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08-29
廢止日期:2017-12-01
索引號:AE9101070-2006-01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個人住房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繳退事項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關於發佈2017年度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規定。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做好個人住房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的繳退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操作意見》(滬地稅所二[2006]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就納稅保證金繳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保證金的繳納
  (一)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轉讓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轉讓現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交易過戶和轉移登記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具體繳納事項按12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個人收到各區縣稅務機關設在房地産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開具的《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解繳單》(以下簡稱《解繳單》)後,應將《解繳單》上的“納稅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個人應繳納的納稅保證金金額合計”等內容,準確地填寫在受理部門提供的指定開戶銀行《現金解款單》(或《銀行進帳單》)上。
  (三)受理部門對個人填寫《現金解款單》(或《銀行進帳單》)的內容與《解繳單》上相關資訊核對一致後,在《現金解款單》(或《銀行進帳單》)上加蓋指定開戶銀行的收款賬號。
  (四)個人將《解繳單》和《現金解款單》(或《銀行進帳單》)一併交指定開戶銀行辦理納稅保證金繳納手續。
  (五)受理部門憑加蓋銀行收訖章戳的《解繳單》和指定開戶銀行《現金解款單》(或《銀行進帳單》)收據聯,換開《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
  二、納稅保證金的退還
  (一)個人在1年內重新購房後,憑房地産權證及購房發票等資料,一次性向收取納稅保證金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納稅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按照重新購房金額佔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二)對1年內重新購房的個人,其重新購房後房地産權證上列明權利人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須按所有權利人共同約定的住房産權分配比例,分別計算退還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個人根據分別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佔原住房轉讓收入而得出的退還保證金比例,計算退還相應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三)個人在申請辦理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如實填寫《個人1年內重新購房的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帶齊下列資料: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原件,以下簡稱《申報表》);
  2、《專用收據》(原件);
  3、1年內重新購房的購房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4、1年內重新購房的所有購房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5、1年內重新購房的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6、1年內重新購房的房地産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7、1年內重新購房産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8、所有權利人本人簽名蓋章的住房産權分配比例約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9、委託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權利人無法同時到場或在約定書上簽名蓋章的,受託人應提供由公證機關出具的權利人書面委託證明);
  10、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受理部門應對個人提供的資料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的,當場列印《納稅保證金退還專用存摺開戶通知書》(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書》),個人憑此《通知書》到指定銀行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專用存摺開戶手續。
  (五)個人應將專用存摺上的銀行賬號,準確清晰地填寫在《通知書》回執單上,並將此回執單、《專用收據》等相關資料一併交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核對無誤後,在《申請表》上加蓋受理章,並將《申請表》(第二聯)交個人留存,同時在所有購房發票原件上加蓋《已退還納稅保證金專用章》(附件3)。
  (六)對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的個人,受理部門除按上述規定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外,對納稅保證金作為個人所得稅入庫的部分,還應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以下簡稱《完稅證》)。
  (七)對已辦妥納稅保證金退還審核結算手續的個人,其應退還的納稅保證金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劃款到賬。
  三、其他
  (一)對受理部門開具《專用收據》之日起滿一年並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來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相關手續的個人,經受理部門審核後,將其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納稅保證金作為個人所得稅入庫後,個人可憑《專用收據》到受理部門換開《完稅證》。
  (二)個人1年內重新購房的,其應當在房地産權證上註明日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三)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四)個人1年內重新購房的,應在《申報表》和《申請表》上如實填列。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記錄在個人誠信檔案中。
    附件:1.個人1年內重新購房的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退還申請表;
  2.納稅保證金退還專用存摺開戶通知書;
  3.已退還納稅保證金專用章。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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