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10-08 09:00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11〕6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7-29
廢止日期:2018-10-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

  廢款條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