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為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策落實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徵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此次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是貫徹落實《決定》要求,進一步促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髮展,優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升宏觀站位和大局意識,充分認識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制定週密計劃,強化宣傳培訓,優化納稅服務,密切部門配合,完善稅收徵管,確保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服務水準
此次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工作,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援。
一是做好政策調整的對比宣傳。要積極借助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力量,通過開展媒體報導、專家訪談、答記者問等活動,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稅收宣傳。要重點做好政策調整前後主要變化及相關稅務處理的對比宣傳,使納稅人領會政策調整的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
二是做好對相關機構的輔導培訓。要通過集中授課、到府輔導、網站答疑等形式,對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受託人、託管人進行培訓。培訓時要對政策規定、申報表的填寫、相關資訊傳遞等進行重點講解和輔導,便於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託管人正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是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要積極組織開展稅務系統內部學習培訓,加深對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程的理解,進一步提高稅務幹部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準。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及時了解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豐富納稅服務內容。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對納稅人訴求要及時受理、快速辦理。
三、完善徵管手段,健全管理機制
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運用現代化的徵管手段,進一步建立健全徵管機制,切實提高徵管水準,確保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順利實施。
一是要強化代扣代繳管理。要切實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託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義務。要結合《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寫説明》(見附件),輔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規範填寫申報表。要加強對明細申報數據的審核,確保申報數據真實、準確。
二是要建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動態管理機制。要對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年金機構報來的資料進行妥善保管。要依託代扣代繳單位申報資訊和第三方傳遞資訊,建立年金管理臺賬,對年金繳費、運營、領取各環節實施過程式控制制及動態跟蹤。
三是要推進年金管理資訊化建設。要儘快完善稅收徵收管理軟體,實現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多樣化電子申報,滿足納稅人申報需求。要借助資訊化手段,實現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資訊的內部傳遞和外部採集。
四是要建立協作配合機制。要建立內部銜接機制,稅務機關之間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及時傳遞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相關資訊,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要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共同做好政策的貫徹落實、宣傳解釋和納稅輔導工作。
附件: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寫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27日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填寫説明
2014年1月1日起,對個人的年金繳費或領取的年金,扣繳義務人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一、繳費環節
扣繳義務人應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第14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其餘項目仍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填表説明填寫。
二、領取環節
年金託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備註”中註明“年金領取”字樣。其餘項目仍按《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的填表説明填寫。
扣繳義務人應將個人領取的年金所屬期間填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第6列“所得期間”,將領取年金金額填入第7列“收入額”,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第15列“其他”。其餘項目仍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填表説明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