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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6-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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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5〕3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5-05-29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29日

 

 

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准,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産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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