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7-01 16:1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15〕5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發文日期:2015-05-08
廢止日期:2017-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開展商業健康保險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産品。待産品發佈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四、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擬在各地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各省級財政、稅務和保監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分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於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審核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5年5月8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