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為做好本市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實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按照執行。
一、各分局應積極開展相關政策宣傳,結合實際,有效地對納稅人重點開展備案程式、備案表格填寫、稅額計算等方面的輔導。
二、各分局應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做好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備案工作,在政策規定的時限內,充分尊重納稅人安排分期繳納計劃的自主意願。
三、各分局應根據個人非貨幣資産的不同屬性由相應的徵管稅務所進行管理。納稅人以不動産對外投資的,由負責房産交易徵管的稅務所管理;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由負責該企業徵管的稅務所管理;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産對外投資的,由負責被投資企業徵管的稅務所管理。各分局應重點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的執行計劃進行跟蹤管理。
四、納稅人確需調整分期繳納計劃的,應在計劃納稅月份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備案並報送備案調整書面申請。
五、各分局要落實責任,把好受理審核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各分局應于受理備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對相關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備案材料存在問題或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對於納稅人將不動産或持有的企業股權跨區域對外投資的,各分局應于備案材料審核確認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抄送《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告知單》(詳見附件2)。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關注納稅人在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情況,對發現納稅人轉讓相應股權的,應及時函告。
七、各分局應按照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提示或個人股權轉讓情況,及時掌握動態變化,做好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在分期繳納期間取得現金補價或轉讓相關股權而提前繳納稅款的,各分局應對分期繳稅計劃作相應調整。
八、各分局應做好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備案、稅款徵收管理的統計分析工作,並於每季度終了後的10日內,通過FTP(FTP報送路徑:/ftp-shuiwu/public2015/個稅處/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情況)向市局(所得稅處)上報《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徵管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6)。在日常徵管工作中,梳理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送市局。
附件:1.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備案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2.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告知單
3.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4.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
5.個人非貨幣性資産的原值及合理稅費清單
6.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徵管情況統計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