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實工作,現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作如下調整:
一、第四條第一項廢止,相關申請書樣式同步廢止。
二、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於享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追回已遞延的個人所得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