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將《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中的有關內容調整如下:
一、2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中的“實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辦法的納稅人,由扣繳義務人統一辦理退稅申請手續,扣繳義務人應提供《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附表和《稅收完稅證明》”調整為“實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辦法的,應提供《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附表和《稅收完稅證明》”。
二、2號公告中的其他政策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變。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