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為加強本市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工作品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15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本市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
二、匯算清繳時間
個體工商戶應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按規定填列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並附2015年度會計報表。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在2016年1月29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按規定填列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2015年度會計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企業的,應選定一個企業報送《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三、工作要求
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是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加強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重要環節,政策性強、難度高,各主管稅務分局要高度重視。
(一)要將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和協調,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的各項工作。
(二)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5 號)的宣傳輔導,將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及時準確地傳達到納稅人,指導納稅人做好年終申報工作,強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法律責任。
(三)要提升服務意識,不折不扣落實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政策,支援小微企業發展。
(四)要認真審核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申報表,發現有計算或邏輯關係錯誤和未按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的,應督促納稅人及時予以糾正。
(五)要認真做好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匯總統計分析工作,按時準確地報送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和分析報告。
(六)各稅務分局應在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並在2016年4月30日前將《2015年度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和《2015年度上海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以及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送市局(所得稅處)。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度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
2.2015年度上海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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