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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開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萬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2-07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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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函〔2018〕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8-02-05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80000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開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萬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規範有序開展本市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申報(以下簡稱12萬申報)工作,進一步提升本市個人所得稅徵管和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等的有關規定,現對2017年度本市12萬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時間

  各分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三、徵管稅務機關

  (1)在本市有任職、受雇單位的,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

  (2)在本市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

  (3)在本市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選擇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

  (4)在本市無任職、受雇單位,且年所得項目中無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在本市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本市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在本市沒有戶籍的,本市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徵管稅務機關。

  四、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上海市個人網上辦稅服務廳”的網站、手機APP、上海市民雲APP、微信、支付寶等多渠道進行網上12萬申報,也可採取郵寄申報、直接到實體辦稅服務廳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網上12萬申報功能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開放。若納稅人需要在2018年2月1日前申報的,可以至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五、試點申報提醒功能

  稅務機關選取部分自然人作為試點納稅人,通過短信渠道向試點納稅人進行12萬申報提醒。

  六、時間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下發本市2017年度12萬申報應申報納稅人名單;

  (二)2018年1月31日前,組織本市12萬申報工作的內外宣傳與培訓工作;

  (三)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萬申報資料;

  (四)2018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將12萬申報工作總結和全年個人所得稅數據分析評估報告(詳見附件)報送市局所得稅處;

  (五)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組織對重點政策、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和重點人群開展12萬申報後續風險分析、應對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加強工作銜接和協調,通力合作做好12萬申報工作。各分局要加強對外宣傳輔導,做好申報提醒、輔導和後續風險分析工作;

  (二)各單位要引導納稅人進行網上12萬申報,要用良好的納稅便利性和體驗感吸引納稅人進行網上申報和網上繳稅。要利用好12萬申報契機,著力提升個人所得稅服務資訊化水準;

  (三)納稅人可以至全市任何一個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12萬申報,各分局要熱情接待、快速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並強求納稅人網上辦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萬申報工作總結和全年個人所得稅數據分析評估報告要求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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