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本公告所稱限售股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二條規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後孳生且在本公告實施後辦理股權登記的送、轉股。
限售股發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依據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
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定,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本公告實施後,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未按規定申報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個人轉讓限售股時,證券機構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全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稅款後,納稅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
本公告實施前,上市公司已辦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記且未申報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實施後,個人轉讓限售股時,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可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稅費。預扣預繳稅款後,納稅人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
三、納稅人按照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於證券機構已扣繳稅額的,或者小于證券機構已扣繳稅額且申請退稅的,應當在轉讓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關資料並辦理清算申報,多退少補稅款。
四、本公告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稱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繳納個人所得稅,依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本公告實施前,掛牌公司已辦理初始登記且未申報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實施後,通過公開發行進入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可按照原始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稅費。預扣預繳稅款後,納稅人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
六、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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