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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關於外(工)貿改制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06-16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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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1〕8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文日期:2001-08-01
廢止日期:2018-06-1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經貿廳(委、局):
    為支援外(工)貿企業改制,加強和規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將外(工)貿改制企業有關退(免)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貿改制企業是指外(工)貿企業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改製成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資控股成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財務獨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收購貨物、對外簽約、報關出口,由總公司統一申報辦理退稅。
    三、外(工)貿企業須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內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其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其子公司的審核登記手續;外經貿機關將審核無誤的子公司名單函告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後,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本通知下發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貿企業須于本通知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比照上述規定補辦手續。
    四、子公司購進貨物或銷售給其母公司貨物按以下規定程式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及分割單。
    (一)生産企業將自産貨物銷售給子公司後,按現行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二)子公司從生産企業購進並銷售給其母公司用於出口的貨物,可報經其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比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子公司對其銷售給其他企業的貨物及從非生産企業購進並銷售給其母公司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和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工)貿改制企業的審核登記和稅收管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外經貿主管機關不據實向稅務機關提供子公司名單及稅務機關超出子公司範圍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行為,將嚴肅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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