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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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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13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7-30

狀態:全文有效

海關總署:
    為支援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産、高效農、林業,經國務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進口種源的品種限定在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的範圍內使用,具體免稅品種見所附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見附件)。對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稅。進口觀賞用的寵物和其他觀賞物等照章徵稅。
    二、為加強對進口免稅種源的統一管理,保證優質良種的引進,進口免稅種源(含工作犬)的單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海關總署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品種、數量範圍內,具體逐項辦理免稅手續。
    對雲南省進口的花卉種子、種苗、種球,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進口品種、數量計劃,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後,切塊下達雲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稅進口種源具體操作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四、未經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計劃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免稅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入國內市場後的稅收問題,按國內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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