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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集團)技術中心等繼續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0:57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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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11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6-26

狀態:全文有效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學研究機構繼續執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國函[1997]3號):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 
    2、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3、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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