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關於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利於災區緊急救援,規範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台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於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佈和民政部<中國災情資訊>公佈的受災地區.
第四條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一)食品類(不包括調味品,水産品,水果,飲料,酒等);
(二)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三)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四)搶救工具(包括擔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五)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於災區救援的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一)救災捐贈進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於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並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並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二)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六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