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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中國免稅(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産品經營範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5-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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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3〕20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發文日期:2003-10-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總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中國免稅(集團)總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免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准設立的出境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以下簡稱: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産品實行下列退稅政策:
    一、放開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産品的商品品種。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對免稅店商品經營其他國産品在品種上加以限制。對免稅店允許經營德國産品實行退稅政策。
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是指:
    1、中免公司以及納入其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各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産品的範圍超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的項目和商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見附件)。
    3、《衛生部、對外經貿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體血液、組織器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血液和血液製品、人體組織和器官(包括胎兒)以及利用人體組織和器官(包括胎兒)加工生産的製劑。
    4、根據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調整並公佈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所列商品(海關監管代碼為“8”)。
    5、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産品、列入《瀕危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三級的動物、動物産品和植物、植物産品(海關監管代碼為“f”)。
    6、列入《精神藥品管製品種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i”的商品、《麻醉藥品管製品種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w”的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x”的商品。
    二、簡化對允許免稅店經營國産品的退稅手續。對中免公司統一採購並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出境免稅店銷售的商品視同實際出口,海關予以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同時上傳電子數據,中免公司統一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手續。增值稅的退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四、出境口岸免稅店擴大經營退稅國産品範圍和簡化退稅手續是一項新事物,海關和稅務各部門應互相配合,加強執行,加強監管,防止騙稅發生,確保此項政策得以順利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表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表

    1、各種武器、倣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鐳射視盤、鐳射唱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物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産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鐳射視盤、鐳射唱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9、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0、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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