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恢復桐木板材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4]20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恢復桐木板材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4]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恢復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稅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號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稅率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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