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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暫停尿素和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5-04-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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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5〕5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日期:2005-03-2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穩定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經研究,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4號)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産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産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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