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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09-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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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發改經貿[2005]1606號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08-24

狀態:全文有效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保證國內成品油供應,現就今年年底前控製成品油出口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暫停汽油和石腦油出口退稅,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二、原則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已批准並在海關備案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汽、柴油産品全部留在國內銷售,不再出口,按原油辦理加工貿易內銷補稅手續。確需履約出口的,需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批准,主管海關憑有關批件放行。
  三、對個別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和中石化與境外企業簽訂的長期合同業務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東興石油企業公司,可繼續從事原油加工貿易業務,加工數量按嚴格控制的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核定。在國內需要時,其生産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家公司回購在國內市場銷售,按本文第二條辦理內銷補稅。
  (二)中石化供應港澳、越南市場的航空煤油,可以繼續採取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體數量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團公司留在國內市場銷售,原則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條辦理內銷補稅。中石化通過加工貿易方式供澳門、緬甸、越南的汽、柴油長期合同的數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核定。
  (三)上述業務的加工貿易合同由商務部審批,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備案。海關憑商務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批准證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
  以上各項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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