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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豆腐皮等産品適用徵、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5-11-0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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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5〕94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10-10
廢止日期:2021-07-0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出口豆腐皮等貨物退稅問題的請示》(甬國稅發〔2005〕12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廠生産的豆腐皮,從生産過程看,經過磨漿、過濾、加熱、結膜、撈制、成皮、包裝等工藝流程,不屬於農業産品的徵稅範圍,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你市出口企業已購買的按13%稅率徵稅的用於出口的豆腐皮,你局應要求出口企業到供貨企業換開按17%徵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退稅。
  二、成都金鳳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産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為製冷劑,主要用於畜牧、醫療、科研部門對家畜冷凍精液及疫苗、細胞、微生物等的長期超低溫儲存和運輸,也可用於國防、科研、機械、醫療、電子、冶金、能源等部門,不屬於農機的徵稅範圍,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你市出口企業按農機徵稅的液氮容器的出口退稅按本批復第一條規定的辦法處理。
  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費稅稅率表》“8711100010”與“8711100090”商品代碼中的“微馬力摩托車及腳踏兩用車(裝有往複式發動機、微馬力是指排氣量≤50CC)”,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對生産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用於出口的上述貨物,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不能提供消費稅專用稅票的,不退消費稅,可按規定退還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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