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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2-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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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19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12-13
廢止失效日期:2018-05-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廢止文件、條款目錄》見附件7。條款失效,第一、二、五、六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屬於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説明詳見附件1。(廢止)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産企業收購非自産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二、備案要求(廢止)
  (一)備案可採取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並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見附件2)。
  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必須採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對於第一條所述購銷合同,屬於一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餘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註明第一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
  (三)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三、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並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範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
  四、對於出口企業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種方式中所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對備案單證,稅務機關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
  (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的問題。
  (二)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
  凡對備案單證核對有疑問的,可暫停退稅,將有關情況核實清楚後按規定處理。
  五、出口企業未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廢止)
  六、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並視同內銷貨物徵稅。(廢止)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
  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説明
        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説明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和生産企業收購非自産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補充購銷合同)。
  該合同是指國內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國內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又稱貨物出運分析單或者信用證分析單。在出口交易中,對國外開來的信用證等憑證審核無誤,並準備發貨的情況下,為了使有關部門經辦人在備貨和辦理其他各種手續時熟悉和了解該筆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據信用證的主要內容(或工廠發貨單、出庫單等)繕制出口貨物明細單一式數份,分發各有關單位或部門。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後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
  “海運提單”、“運單”或收據都屬於運輸單據。除海上運輸稱做“海運提單”外,其他運輸方式,稱做“運單”或收據。航空運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就航空運輸貨物運輸所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轉讓流通。鐵路運單是鐵路部門與貨主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不代表貨物所有權,不能流通轉讓,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其中的“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並留存到達站;其中的“運單正本”、“貨物到達通知單”聯次隨同貨物至到站,和貨物一同交給收貨人;該單上面載出口合同號。貨物承運收據也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我國內地運往港澳地區貨物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上面載有出口發票號、出口合同號;其中的“收貨人簽收”由收貨人在提貨時簽收,表明已收到貨物。郵政收據是貨物收據,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

附件2:

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編號:

序號

出口退稅申報日期

出口

發票號

企業

辦稅員

備案

日期

備案單證

存放處

頁數

 

 

 

 

 

 

 

 

 

 

 

 

 

 

 

 

 

 

 

 

 

 

 

 

 

 

 

 

 

 

 

 

 

 

 

 

 

 

 

 

 

 

 

 

 

 

 

 

 

 

 

 

 

 

 

 

 

 

 

 

 

 

 

 

 

 

 

 

 

 

 

 

 

 

 

 

 

 

 

 

 

 

 

 

企業製表人(簽字):        企業財務負責人(簽字):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公章)

注:
    1.“出口退稅申報日期”和“備案日期”欄填到“月、日”。
    2. “出口發票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監製出口發票或企業自製出口發票號碼(主要指出口商業發票),二者號碼不一致的,應分別填寫。
    3.“ 備案單證存放處”欄應逐一標明每個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4.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表欄次進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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