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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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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1〕8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8-02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按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經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特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及本補充通知的規定,對所管轄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認真執行各項政策。
    (一)在退稅指標不足時,對A、B類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二)對C類企業的退稅單證、電子資訊要嚴格審核和強化對其財務核算監管力度。
    (三)對D類企業實行半年退稅一次並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四)對退稅單證真實和電子資訊齊全,核對無誤的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西部地區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作部分調整,其他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和本補充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是指註冊地在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業。
    (二)西部地區A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生産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産週期通常在半年以上産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
    具體行業和産品由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同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後,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2.年創匯額2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4.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産,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三)西部地區B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創匯額1500萬美元以上(生産企業可放寬為1000萬美元以上);
    2.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産,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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