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增強我國棉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現決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具體執行時間“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註明的海關出口日期為準。
為增強我國棉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現決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具體執行時間“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註明的海關出口日期為準。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