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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産項目所生産的出口産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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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16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8-21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19號)的有關規定,對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産項目,凡屬新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工商登記的,不予計算增加稅負返還,但能否執行出口退稅政策沒有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1月1日以後新上生産項目生産的出口産品,凡其産品與原生産的産品不同,並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對企業新上生産項目經批准可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的,不得按新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等其他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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