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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貿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徵稅款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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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3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2-18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新的增值稅徵稅辦法,合理地處理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和出口轉內銷貨物(以下簡稱"內銷貨物")1994年期初庫存貨物已徵稅款的扣除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必須對1994年期初庫存內銷貨物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做到賬物相符.並要將已徵增值稅稅款從存貨成本中分離出來,單獨記賬.
    二、外貿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內銷貨物,須按照我局國稅明電〔1993〕07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進口存貨的實際採購成本是指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稅額.
    四、對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所減免的産品稅,增值稅,應按照1993年的規定從出口退稅款中抵減.
    五、外貿企業將庫存的內銷貨物,在1994年出口的,須將已分離的相應的成本和已徵稅額轉入單獨設置的記載1993年庫存貨物的<庫存出口商品賬>,並填寫<1993年庫存出口貨物申報表>,按我局國稅明電〔1994〕01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貿企業將庫存的出口貨物在1994年內銷的,須按我局國稅明電〔1993〕07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將已徵稅款從存貨中分離出來,記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其成本應記入內銷賬,並按新稅制的規定徵稅.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有關期初庫存已徵稅款的情況,請在1994年4月底以前報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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