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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貿企業出口庫存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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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1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1-15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新的出口貨物退稅規定,合理地處理外貿企業出口1993年底庫存貨物的退稅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必須對1993年底的庫存出口貨物(包括待運出口貨物)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做到賬物相符,在此基礎上填報<一九九三年庫存出口貨物申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庫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年2月底以前報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查。

  "庫存表"中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和"費用"欄,必須按1993年<庫存出口商品明細賬>和<待運出口商品明細賬>的年底餘額,按産品類別填報。

  1993年底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補記入當年的<庫存出口商品明細賬>或<待運出口商品明細賬>,並填寫"庫存表"。

  二、1993年底的庫存出口貨物,如屬於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加工生産的,外貿企業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單獨填報"庫存表",並在表頭註明"來料加工"字樣。

  三、外貿企業1993年4月1日以後購進的庫存出口貨物,必須按規定取得專用稅票。沒有專用稅票的,不予退稅。對1993年4月1日以後購進的沒有專用稅票的庫存出口貨物,外貿企業必須在"庫存表"中單獨註明其數量,金額,據以計算不退稅的稅額。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上報的"庫存表"要進行認真審核,檢查"庫存表"與<庫存出口商品明細賬>,<待運出口商品明細賬>的有關內容是否一致。審核無誤後的"庫存表",一份退還給出口企業,一份送外經貿主管部門,一份留存備查,並以此作為出口企業1994年申報退稅的依據。審查過程中如發現貨源不實,有騙稅嫌疑的,應調查清楚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外貿企業在1993年底前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的料件,如未從退稅款中抵扣完進口料件的減免稅金額的,須在1994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未抵扣的減免稅金額。

  六、外貿企業應將"庫存表"中列明的貨物單獨設置<庫存出口商品賬>。貨物出口後,從單獨設置的<庫存出口商品賬>中結轉成本,並在銷售賬中單獨註明其出口數量和成本。

  七、外貿企業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出口"庫存表"中列明的貨物,須按1993年執行的出口退稅率和其他有關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外貿企業須將上述貨物與出口1994年購進的貨物分別申報退稅;1994年11月底以後出口"庫存表"中的貨物,不予退稅。

  附件:<一九九三年庫存出口貨物申報表>(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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