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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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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1-0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為了正確貫徹國家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有關規定,特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規定如下: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是指一個年度(西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終了後三個月內,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按照出口退(免)稅政策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重新審核,計算,清理和檢查.
    二,清算範圍包括出口企業在上一個年度內當年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以及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上年辦理的退(免)稅款.
    出口企業是指外貿(工貿)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或"先徵後退"辦法)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包括1994年1月1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産貨物的生産企業,有出口捲煙經營權的煙草進出口公司和捲煙生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1994〕031號等文件規定特準退(免)稅的企業等.
    三,在清算工作中,退稅機關應嚴格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法規政策的規定,根據附表1至附表9的內容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金額和退(免)稅款進行檢查,並與出口企業有關賬戶進行核對.其中附表1至附表4為清算後退稅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的清算表格;附表4至附表9為退稅機關對出口企業進行清算的表格,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附表4至附表9的內容進行增改.清算核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適用是否準確;
     (二)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産企業是否按財稅字〔1997〕50號等文件的規定,辦理有關"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審批手續;有無企業自行"免,抵"稅款的情況;出口的貨物是否按規定計算並處理"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進項稅額";
     (四)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交稅款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五)有無非指定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問題;
     (六)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七)對出口捲煙有無超計劃辦理免稅的問題;
     (八)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後,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並補交或抵扣稅款;
     (九)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匯,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十)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企業是否將外匯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備查,清算時對未收齊外匯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已退稅款應予以扣回;
   (十一)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退稅的問題;
   (十二)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範,真實有效,有無偽造,塗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問題.
   (十三)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他需要重點清算的內容.
    四,退稅機關可以採取兩種清算方式:
    一是先由出口企業按退稅機關的要求自行進行清算,並將清算自查報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資料上報退稅機關,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
    二是由退稅機關直接對出口企業進行清算.不論採取哪種方式,出口企業的清算面必須達到100%.退稅機關對清算中核實出口企業多退(免)稅款應限期追繳入庫,少退(免)的稅款予以補足.
    五,每戶出口企業清算後,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清算情況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範圍,企業當年出口額,主要出口品種等,清算後出口企業應退稅款,已退稅款等數據資料;
    (二)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退,少退,錯退的金額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處理結果及意見."清算情況通知書"的格式由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印製.
    六,在清算期內(清算期當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凡出口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産企業除外)仍未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外匯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填寫"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及未回函備案表"(附表7)和"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生産企業單證不齊及未回函備案表(附表9)",並於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後予以備案,退稅機關依以下情況予以分別處理.對出口企業在清算期內未申報備案的,清算期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具體是:
    (一)外貿(工貿)企業(包括實行"先徵後退"辦法的生産企業,特準退稅等企業)填寫附表7.對列入"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核對通過或已收到回函證明無問題的,予以辦理退稅;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資訊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
    (二)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産企業填寫附表9.對列入"備案表"的出口貨物,應按"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隨同生産企業其他出口貨物一併計算"免抵退"稅額.凡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後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資訊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業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對已"免抵退"稅額一律由退稅機關追繳入庫,有關企業不得將已扣稅款衝減當年應納稅款.
    七,各地清算工作必須于當年3月31日以前結束.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款申請和申報備案.上年度出口貨物是指出口企業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境時間為準.八,退稅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對該年度內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情況進行及時清算:
    (一)出口企業經營發生變化,如出口企業因某種原因停業,歇業,破産,遷移,轉業,合併,分設等;
    (二)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被國家有關部門停止或暫停一定時期出口退稅權,出口經營權的.
    九,出口企業向退稅機關報送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章)並加蓋企業公章.凡發現出口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資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項目漏填,錯填等情況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重新填寫上報.
    十,在清算中,凡出口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賬冊,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無法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暫緩辦理該企業清算期當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該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對該企業的清算時間可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的清算報告中加以説明,待今後該企業清算結束後專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一,清算中,出口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必須按期補繳入庫,逾期不繳的,從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按日加收2‰滯納金.
    十二,在清算工作中,凡發現出口企業不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在出口退稅方面有違法違章行為的,要一查到底,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三,退稅機關在清算期辦理的上年退(免)稅款和"備案表"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應單獨審核,審批,單獨進行統計,不得與清算期當年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混淆.
    十四,各地退稅機關應建立出口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出口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管的清算資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十五,各地退稅機關應認真負責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時完成清算任務,年度清算工作結束後,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清算工作進行評比.
    十六,各地應于清算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即4月30日以前)將清算結果的書面報告和本辦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內容逐項填寫後,一併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填表説明.附件(略)
        2: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表(附表1-附表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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