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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生産的産品退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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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8〕76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12-14
廢止失效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工字〔1998〕24號)有關規定,齊魯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或財政定額返還還貸政策。為此,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生産的産品可以辦理退稅。具體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以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後生産的産品,可根據有關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對出口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産的産品不得辦理退稅。

  二、齊魯、揚子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對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産的産品進行一次清理,凡銷售給出口企業的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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