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工字〔1998〕24號)有關規定,齊魯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或財政定額返還還貸政策。為此,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生産的産品可以辦理退稅。具體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以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後生産的産品,可根據有關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對出口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産的産品不得辦理退稅。
二、齊魯、揚子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對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産的産品進行一次清理,凡銷售給出口企業的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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