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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11-0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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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6-27
廢止日期:2025-03-1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相關文件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號)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並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資訊共用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資訊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用;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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