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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成都雙流等3個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5-0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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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3〕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4-02
廢止日期:2013-08-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2號)。

四川省、廈門市、河南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我們收到中國民用航空局來函,要求明確成都雙流等3個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3年2月1日起,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在成都雙流、廈門高崎和鄭州新鄭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在海關批准的保稅倉庫有效期內,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民航國際航班銷售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油。

  二、對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上述保稅倉庫,按照上述規定向民航國際航班銷售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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