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有關部署,以及國務院部署的穩增長措施,進一步支援國內積體電路産業的發展,促進積體電路行業相關企業的研發創新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准,現對《財政部關於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資訊産業部關於線寬小于08微米(含)積體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有關內容調整如下:
一、調整財關稅〔2004〕45號文件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企業的範圍,將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標準由線寬小于08微米(含)提高到線寬小于05微米(含)。企業名單見附件1。
二、對財稅〔2002〕136號和財關稅〔2004〕45號文件規定的進口原材料、消耗品商品清單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清單共計242項商品,其中186項只適用於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商品清單詳見附件2《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以下稱《免稅商品清單》)。
三、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上述的原材料、消耗品可用於研發階段。
四、《免稅商品清單》所列進口原材料、消耗品的範圍,今後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
五、線寬小于05微米(含)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粍品免稅項目徵免性質為: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貨物,簡稱:積體電路(代碼:422)。
六、上述政策自2015年11月20日開始執行。
附件1: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
一、杭州士蘭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二、無錫華潤華晶微電子有限公司
三、無錫華潤上華半導體有限公司
附件2: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