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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7-01-1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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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16〕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2-29
廢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修訂。一、刪除《通知》第二條中的兩處“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五、刪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條。六、將《通知》附件2第五條的“各項目主管單位”修改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刪除“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七、將《通知》附件2第十條中的“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範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修改為“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範圍認定的,暫停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資格”。八、刪除《通知》附件2的附3《項目進口額申報表》。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援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陸上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和中外合作開採(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對外談判的合作區塊視同中標區塊)。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件2管理規定的附1《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範圍內的物資,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開採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規定見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開採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營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關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外合作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附件:1.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地域範圍

     2.關於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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