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範本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經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照財稅〔2018〕103號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跨境電商企業在本市註冊,並在“上海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國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本市跨境電商企業在出口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按季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並提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明細表》(格式見附件,數據內容可自“上海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下載)電子申報數據。出口貨物相關單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三、本市跨境電商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列資料一第18欄次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3欄次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
四、本市跨境電商企業對應徵增值稅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五、本市一般納稅人跨境電商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本市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的管理,利用稅務總局清分下發的綜試區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資訊和納稅人申報資訊開展比對分析,對不符合免稅情形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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