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支援相關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響,適當延長《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8年修訂)》的適用時間,對《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中的通知事項第二項修訂如下:
一、將“對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將“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9年修訂)》中所列設備”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為“自2021年1月1日起”。
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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