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3-08-21 10:16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關稅〔2023〕1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3-08-15

狀態:全文有效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大壓力測試力度,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等22項商品(見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上述22項商品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並接受監管。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營運範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三、上述22項商品的適用主體、稅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規定,繼續執行財關稅〔2020〕54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四、請海南省商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本通知,調整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遊艇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明確新增商品進口後登記、入籍、營運、監管、違規處置標準等要求,防止“零關稅”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增列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