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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8-3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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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發〔2015〕10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8-2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5日

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增強執法效能,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堅持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健全科學的隨機抽查機制,規範稅務稽查,創新方式方法,加強專業化和集約化,努力實現執法成本最小化和執法效能最大化,促進稅法遵從和公平競爭。

  (二)基本原則

  ——依法實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範執法行為,確保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公正高效。堅持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不同類型稅務稽查對象分別採取適當的隨機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顧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公開透明。在陽光下運作執法權力,公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職責、程式、事項、結果等,強化社會監督,切實做到確職限權,盡責擔當。

  ——穩步推進。充分利用相關資訊數據,立足稅源分佈結構、稽查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完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

  (一)隨機抽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實施細則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相關規定。

  (二)隨機抽查主體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主體是各級稅務稽查部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從全國重點稅源企業中隨機抽取待查對象,組織或督促相關地區稅務稽查部門實施稽查。省、市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轄區內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縣稅務局稽查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

  省稅務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稅務稽查選案層級,對轄區內的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由省稅務局稽查局集中確定隨機抽查對象。上級稅務稽查部門隨機抽取的待查對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下級稅務稽查部門稽查。下級稅務稽查部門因力量不足實施稽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稅務稽查部門從其他地區選調人員參與稽查。

  上級稅務稽查部門可以對下級稅務稽查部門隨機抽查情況進行復查,以檢驗抽查績效。復查以案卷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

  (三)隨機抽查對象和內容

  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統稱為稅務稽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各級稅務局建立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名錄庫包括全國重點稅源企業,相關資訊由稅務稽查對象所在省稅務局提供。省稅務局名錄庫包括轄區內的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市、縣稅務局名錄庫包括轄區內的所有稅務稽查對象。名錄庫應錄入稅務稽查對象稅務登記基本資訊和前三個年度經營規模、納稅數額以及稅務檢查、稅務處理處罰、涉稅刑事追究等情況。該項工作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省、市、縣稅務局在收集各類稅務稽查案源資訊的基礎上,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名錄庫應包括長期納稅申報異常企業、稅收高風險企業、納稅信用級別低的企業、多次被檢舉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相關部門列明違法失信聯合懲戒企業等,並錄入稅務登記基本資訊以及涉嫌稅收違法等異常線索情況。該項工作應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相關資訊應從稅收資訊管理系統獲取。

  (四)隨機抽查方式

  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稅務稽查對象類型、行業、性質、隸屬關係、組織架構、經營規模、收入規模、納稅數額、成本利潤率、稅負率、地理區域、稅收風險等級、納稅信用級別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要結合應用,兼施並舉,確保稽查執法效能。

  對隨機抽查對象,稅務稽查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實施重點檢查,或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對自查如實報告稅收違法行為,主動配合稅務稽查部門檢查,主動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稅務稽查部門重點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故意隱瞞稅收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分類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要合理適度,切合實際,以不影響公正與效率為前提,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對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採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

  對非重點稅源企業,採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

  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採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範圍。

  (六)隨機和競標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各級稅務局建立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分類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名錄庫人員由各省稅務局推薦,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核確定。省、市、縣稅務局名錄庫應包括轄區內所有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錄入執法檢查人員基本資訊及其專長、業績等情況,並按照執法檢查人員擅長檢查的行業、領域、稅種、案件等進行分類。該項工作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實施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通過搖號方式,從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分類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也可以採取競標等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抽查內容,結合其專長進行選派。在一定週期內對同一抽查對象不得由同一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對同一抽查對象實施檢查,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回避。

  (七)國稅、地稅開展聯合抽查

  國稅、地稅機關建立稅務稽查聯合隨機抽查機制,共同制訂並實施聯合抽查計劃,確定重點抽查對象,實施聯合稽查,同步入戶執法,及時互通查獲的情況,商討解決疑難問題,準確定性處理。

  (八)實現抽查成果增值運用

  對隨機抽查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稽查對象,綜合運用經濟懲戒、信用懲戒、聯合懲戒和從嚴監管等措施,加大稅收違法代價,加強抽查威懾力,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提高稅收徵管整體效能。抽查中發現的稅收徵管薄弱環節和稅收政策缺陷,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強化工作成果增值運用。

  三、保障措施

  (一)實行計劃統籌管理

  科學安排年度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制訂嚴密的具體實施方案,統籌考慮轄區內稅務稽查對象數量、稽查資源配置、稅收違法案件數量、工作任務計劃及企業、行業分佈結構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類稅務稽查對象相對均衡。稅務稽查部門的檢查與稅收徵管部門的檢查要相互協調,統籌安排實地檢查事項,統一規範進戶執法,避免多頭重復檢查和交叉重疊執法,切實解決檢查任性、執法擾民、效率低下、影響形象問題。稅務稽查部門與稅收徵管、大企業稅收管理等部門要充分溝通配合,統籌協同做好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定點聯繫企業(列名企業)等重點稅源企業抽查工作。

  (二)強化資訊技術支援

  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納入稅收資訊管理系統,運用資訊技術手段確保其落實到位,並實現全程跟蹤記錄,運作透明,痕跡可查,效果可評,責任可追。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相關資訊,通過稅收資訊管理系統在稅務系統共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應加強稅務稽查選案指標體系建設,加快定向抽查分析模型設計,並不斷修正完善。該項工作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三)加強縱向橫向聯動

  上級稅務機關佈置、安排、督辦隨機抽查事項,要嚴密跟蹤,督促、指導實施稽查的稅務機關開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責和消極懈怠。下級稅務機關對上級稅務機關佈置、安排、督辦的隨機抽查事項,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隨機抽查事項涉及其他地區的,相關地區稅務機關應積極協助主辦地區稅務機關調查取證,不得推諉抵制和包庇袒護。積極參與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組織的聯合抽查,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執法協作。

  (四)推進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

  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資訊共用;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五)接受社會監督

  向社會公佈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事項清單,公佈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擴大執法社會影響。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

  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是稅務系統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創造性地落實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打擊稅收違法活動,整頓規範稅收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主要領導對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稅務稽查部門&&落實,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根據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抽查工作任務和目標,相應調整充實一線執法檢查力量。加強對抽查工作的組織部署、督促指導和業績考評,確保抽查工作順利開展,取得明顯實效。

  (三)強化責任落實

  明確工作進度要求,落實責任任務,一級抓一級,一級督一級,強化對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的過程監控和績效評價。各省稅務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具體細化轄區內推進隨機抽查的任務和步驟,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要激勵先進,鞭策後進,通過納入績效考核,對落實到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激勵;對落實不力、成績較差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注重培訓宣傳

  加強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業務培訓和交流,轉變執法理念,增強執法能力,組建專業團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宣傳報道,積極爭取各界支援。加大相關稅收政策法規解讀力度,及時回應納稅人關切,解疑釋惑,增進理解,促進和諧,為隨機抽查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各省稅務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作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58號文件和本實施方案的具體工作安排,于2015年9月15日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後續工作進展及主要成果等情況,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報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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